依法建立的公司和非公司公司法人,深圳注册公司由商事挂号机关发给法人公司经营执照;依法建立的合伙公司、自己独资公司,由商事挂号机关发给非法人公司经营执照;依法建立的公司分支机构,由商事挂号机关发给分支机构经营执照;依法建立的个体工商户,由商事挂号机关发给个体工商户经营执照。
第二十条 深圳营业执照经营执照记载的事项应当别离包含:
(一)法人公司经营执照:公司称号、法定代表人、居处、建立日期;
(二)非法人公司经营执照:公司称号、经营场所、投资人或许履行业务合伙人、建立日期;
(三)分支机构经营执照:分支机构称号、负责人、经营场所、建立日期;
(四)深圳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经营执照:个体工商户称号、经营者、经营场所、建立日期。
经营执照应当设置提示栏,标明商事主体经营范围、出资状况、经营期限和答应批阅项目等有关事项的查询方法。商事挂号机关应当依据商事主体的请求,就上述事项出具书面证实。
经营执照的式样由商事挂号机关发布。
第二十一条 商事主体建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与商事主体居处不一致且在特区内跨区的,商事主体应当处理分支机构挂号;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和商事主体居处不一致但在特区内不跨区的,商事主体应当挑选处理分支机构挂号或许将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信息挂号于其从属的商事主体经营执照内。
第二十二条 商事主体挂号事项发生变化的,商事主体应当自改变抉择或许决议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事挂号机关请求改变挂号;未经改变挂号的,商事主体不得擅自改变商事挂号事项。
商事主体存案事项发生变化的,深圳注册公司商事主体应当向商事挂号机关请求存案。
第二十三条 推广经营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挂号证三证合一的挂号准则,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拟定。
第二十四条 商事挂号推广网上申报、受理、检查、发照和存档。电子档案、电子经营执照与纸质方式具有平等法律效力。
商事主体可以向商事挂号机关请求颁布纸质经营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