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公司法”第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东应对公司承担有限的出资额。公司应对其全部资产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经营性债务的有限责任是有条件的和前提性的,即只有公司的股东依法成立公司时,所有注册资本实际到位,公司股东不如果事后不提取资金,则承担有限责任。否则,将承担连带责任,责任或无限责任。但是,在《新公司法》中没有变更有限责任公司责任的相关规定,仍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其贡献承担责任。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允许公司无需注册资本即可注册。就债务负债而言,承担投资资本的数额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责任如何分配?问题。
一般来说,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必须在一定范围内,才能充分利用公司的资源。太多的债务会给公众刮起一些问题,不仅会增加财务成本。为了减少企业利润,更重要的是,对于债权人来说,公司的高负债比率会降低他们对公司的信任度,这会导致一系列问题。当然,在公司法中规定了几种情况时,股东应承担无限责任或义务,当注册资本取消时仍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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